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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保函是否可以防止无单放货之风险

2018-05-21 13:40:20来自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无单放货是在国际海运中经常出现的纠纷形式,有大量的海事纠纷是缘于无单放货,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或其分支机构、代理人在目的港未收回已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一种行为。而其实它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既然不是法律概念,那么因何而产生无单放货的侵权纠纷,或认定为承运人违约呢?而且这种纠纷又如何防范?另外,利用保函的形式是否真的可以防范纠纷发生呢。这就是我们这次所要向货代企业或承运人提供的指引。

首先,我们应当先了解无单放货产生纠纷的原因,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提单的三个功能,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交付货物的凭证。可见,承运人或其分支机构、代理人如果在目的港无单放货,完全漠视了提单作为交付货物凭证的功能。无单放货违背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及国际贸易实践中为各方所应遵守的凭单放货的根本性原则,造成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一般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无法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从国际贸易中的买方获得货款,以实现其商业目的,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事实上,无单放货行为又常在国际航运过程中,出现先于提单到达港口,如果不尽快放货,会导致港口拥堵,延误船期,产生额外的滞期费,滞港费,租船期。另外,还有可能因为收货人的原因,无力或不愿意去付款赎单,买方出具保函,而要求承运人或代理人放货等。这一系列原因,而产生了大量的无单放货行为。

为了缓解无单放货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失,目前很多港口,采取了由买方出具《无单放货保函》的方法,保证承运人未见到正本提单放货后,不至于承担赔偿责任。然后,这种方法是否真的能防范这种风险吗?

我们的回答是:这并不尽然,而且还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一、目的港国家并不认可无单放货保函,而是收货人采取的恶意欺诈行为;

二、提货人自己出具,不具有担保性质;

三、对出具保函的收货人或第三人没有充分了解,当出具托运人索赔时,承运人向收货人索赔,并无力赔偿,保函将可能落空;

四、赔偿范围没有约定清楚,导致货物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五、保函的责任期间约定不清,导致无法追偿;

六、未约定是否为连带责任保函,否则只享有追索权。

为了防止出现上述风险,承运人在接受无单放货保函时,应尽力作到以下几点,1、了解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确认保函的效力;2、最好有良好信誉的第三方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信用保函;3、保函应当约定连带责任;4、与托运人取得联系,确认提货人有权提取货物。5、确认提货人支付了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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